云南省高院联合省人社厅发布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开屏新闻2024-04-29 21:32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4月29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联合发布12件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可以让劳动者了解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让企业明确自身的责任和风险,从而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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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袁学红介绍,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是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数量较多的民生类案件。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妥善化解劳动人事纠纷,2021年至2024年3月,全省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6293件,结案44246件。目前,全省法院不仅设置有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还在仲裁机构、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巡回法庭,选取具有工会法律、劳动人事争议等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断凸显专业化。同时,积极推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工会+人社+法院”的多元化解机制体制建设。2023年4月,省人社厅、省政法委、省法院、省总工会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诉源治理、源头化解提供了36项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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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言人、省就业局局长刘国彬介绍,2021年至2023年,全省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4.3万件,涉及劳动者14.9万人,涉案金额37.72亿元。三年调解成功率分别达到75.03%、76.95%、81.63%,仲裁结案率分别达到97.93%、98.12%、99.53%,均超过“十四五”规划的60%、90%指标。

为进一步提升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质效,云南省第一时间部署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行动,建立起符合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特点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工作机制。从2023年7月部署以来,组建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和速裁团队共149个,其中速裁庭50个,速裁团队99个,受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1122件,审结1062件,涉及农民工1916人,结案金额4121.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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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1:员工离职后删除客户信息,公司能索赔违约金吗?

余某于2019年3月入职某投资管理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余某因业务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该公司商业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磁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该公司所有,无论这些商业信息有无商业价值,工作变动时,余某应该办理各种文件、资料的移交,不得擅自删除、复制或交给任何无关单位或个人,如果余某违反,则应承担100000元违约金责任。

2021年8月,余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在移交物品时,余某将自己保管的公司手机格式化后移交公司,公司认为余某格式化手机删除客户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保密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余某应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为此,该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余某支付公司违反员工保密协议的违约金100000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某投资管理公司与余某虽然订立了《保密协议》,但该协议条款既不属于竞业限制约定,也不属于劳动者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违约金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某投资管理公司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另一种是违反竞业限制,其他情形是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需注意的是,本案中余某的行为并非不存在其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没参加周例会,公司“处罚扣款”合法吗?

朱某于2018年2月入职某培训学校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朱某从事培训教师岗位,但其中没有“处罚扣款”的内容。

2022年3月至4月期间,因朱某未参加周例会、未参加早间集合、未晚间坐班以及宿舍检查不合格等问题,某培训学校先后四次发布处罚通报,依据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对朱某分别处罚100元、400元、660元、120元。

之后,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培训学校返还被处罚扣款的工资1280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或者以双方通过合意方式在劳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对劳动者减发工资。本案中,某培训学校既未提交证明其对朱某实施处罚扣款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明双方对处罚扣款进行明确约定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培训学校返还朱某被处罚扣款工资1280元。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经营权,可以基于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待遇进行合理调整,但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经营权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行使。


案例3: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是否赔偿二倍工资?

赵某于2021年5月27日入职某眼科医院公司,工作岗位为医生助理。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2月28日,某眼科医院公司将赵某未签名确认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进行了备案。2022年9月17日,赵某提交了《辞职报告》,某眼科医院公司行政院长签名同意。

之后,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请求。赵某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眼科医院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入职后,某眼科医院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某眼科医院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某眼科医院公司提出其与赵某已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了劳动合同备案的抗辩主张,因其提供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中并无赵某的签名确认,不能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由某眼科医院公司应支付赵某的二倍工资差额3.3万元。    

典型意义: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促使用人单位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而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案例4:干了20年,突然被公司裁员了该怎么办?

杨某自2003年起在某旅游投资公司工作,其工作岗位为出纳,但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起,双方先后三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杨某的工作岗位仍为出纳。2022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8月30日,某旅游投资公司向杨某当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杨某今后不用再到公司上班。杨某拒收后,某旅游投资公司又于2023年8月31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杨某。通知书载明:鉴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经公司研究决定将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由某旅游投资公司支付杨某赔偿金226100元。某旅游投资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仲裁裁决中支付的赔偿金变更为支付经济补偿金106400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旅游投资公司在与杨某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为由,于2023年8月31日向杨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责令杨某于2023年9月18日前离岗,解除劳动关系。但某旅游投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与公司一直设有杨某原工作的出纳岗位不符,诉讼中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解除劳动关系前杨某不能胜任该出纳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杨某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且某旅游投资公司并未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故某旅游投资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应依据该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由该公司支付杨某赔偿金226100元。某旅游投资公司诉请仅支付经济补偿金106400元的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如用人单位并无证据证实符合上述法定解除情形,或解除程序不合法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而不是仅支付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5: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网络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2月,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订立了《网络主播销售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合同对周某的工资待遇及发放、工作安排、竞业限制均做了约定。周某直播地点由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安排,周某直播的场地、设备以及销售的产品均由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提供。2022年5月,因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省外开展业务,组织包括周某在内的多名网络主播前往参加,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周某不幸遇难。周某父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认为,周某生前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订立《网络主播销售服务合同》,包含工作内容、直播平台、工资待遇及发放、工作安排、工作时间、竞业限制等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特征,期间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对周某的日常工作进行了深度用工管理。双方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

据此,仲裁委员会确认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随着网红经济迅猛发展,网络主播与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的关系呈现多样性。认定网络主播与网络主播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以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名称及形式来简单判断,而应着重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性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性”特征,实质判断双方法律关系。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供图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何丹 陈洁

责任校对 罗秋旭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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