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错换人生28年”记者起诉自媒体案一审宣判,自媒体被判向原告致歉
开屏新闻2023-07-30 20:14

7月27日,曾报道过“错换人生28年”的前记者刘名洋诉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智微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宣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智微公司构成侵权,其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智微公司在判决结果生效七日内,通过其微博账号“掌上智微”置顶位置,连续三日向原告刘名洋发布致歉声明;智微公司赔偿刘名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取证费200元;驳回刘名洋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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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对该案开庭进行直播。

被卷入舆论的记者

1992年6月,在同一家医院,来自河南与江西的两个家庭分别产子。但由于医院失误,他们抱走的却是对方的新生儿。这两个孩子,后来在江西生活的叫姚策,在河南生活的叫郭威。直到姚策罹患肝癌,在试图做肝移植手术时,发现其血型与(养)父母匹配不上,多年前的错误才为人知晓。此后,两个家庭共同经历了认亲、救治姚策、状告医院等故事,但又在此过程中渐生猜忌,以至于矛盾公开、关系恶化。

该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各路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报道。在层出不穷的报道背后,网友和读者们不自觉参与进来。他们之间也发生观点分歧,有一些支持河南家庭,又有一些支持江西家庭,甚至因观点不同而质疑记者。

刘名洋就是被质疑的记者之一。他曾任职于北京某知名报社,或许是第一个报道该事件的记者,并且进行了持续的跟踪报道,直到他从报社离职,跳槽到一家非新闻机构上班。

2021年3月25日,正值姚策病故后不久,智微公司旗下的微博账号“掌上智微”发文认为,刘名洋所写的报道为洗地文,偏袒了河南家庭。对于这样的言论,刘名洋起初没有特别在意。他认为,记者写的报道被公众质疑,在新闻界并不罕见,他的“这些稿件都在报社走完了全部流程,是通过层层审核才刊发出来的,纯属职务行为”。

但事态发展出乎刘名洋意料。2021年6月20日,微博“掌上智微”再次发文称:“我认为姚策如泉下有知,应订做一面锦旗送刘名洋先生,感谢为其夫人提供生理服务的勇气。”在刘名洋看来,这番言论意指他与姚策遗孀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纯属造谣生事,试图煽动更多网友攻击他。

2021年8月,刘名洋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掌上智微”的微博账号注册主体智微公司侵权。他请求法院判令智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自行删除发布在微博平台上的相关内容;在涉案微博号置顶位置,公开道歉,并连续保留30天,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等。

2021年9月1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立案。智微公司亦曾作出回应,例如当年10月15日,其在“掌上智微”发文称:刘名洋作为新闻从业者,在履职报道重大社会事件期间,涉嫌违背中立、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原则,违反《新闻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线索,整理后将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要求查处并将刘名洋列入新闻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名单。

2021年12月28日,刘名洋与深圳智微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直到今年7月27日,该案迎来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结果:智微公司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被告智微公司在无明确事实依据的前提下,通过涉案微博账户公开发送博文指称原告为“她人提供生理服务”、“低配版的西门庆”、“LOW版西门庆”等明显诽谤、侮辱的言辞,上述言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势必会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诽谤,侵害名誉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书还提到:“本案中,被告智微公司作为微博用户依法、合理地发表相关评价,对他人进行监督并无不妥,但不得捏造、歪曲相关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庭审中,涉案微博内容已经删除。判决书显示:“故原告要求被告智微公司停止侵权亦无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名洋针对智微公司的其他多项诉讼请求,判决书显示:“关于请求判令智微公司赔礼道歉一项,于法有据,本院将根据被告智微公司的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等依法予以确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及时间。

“关于请求判令智微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本院考虑被告智微公司的主观存在过错、涉案博文影响范围、博文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关于请求判令智微公司赔偿取证费用,原告提交了取证发票,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做出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微博账号‘掌上智微’(如账户名称有变更,以实际账户为准)置顶位置连续三日向原告刘名洋发布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名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名洋取证费200元;

“四、驳回原告刘名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开屏新闻首席记者 胡巍

一审 邓建华

责任编辑  邓建华

责任校对  吴龙贵

主编  邓建华

终审  编委  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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