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资质中标,超额拨付的工程烂尾引官司
开屏新闻2024-07-17 09:30

云南省保山昌宁县漭水镇小湾库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中,昌宁县环保局作为业主方对外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昆明一家建筑公司中标后,项目负责人字宏剑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原来,字宏剑实际上借用涉案建筑公司资质去投标,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方超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字宏剑将进度款挪用到其他项目上,导致该项目烂尾。无奈之下,业主方将中标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超付的进度款,并承担违约金。近日,经昌宁县法院、保山中院两审,判决解除合同,中标单位退还超付进度款175万余元,并承担15万元违约金。
蹊跷:
业主方超付了进度款 工程还烂尾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以下简称:昌宁环保局)对昌宁县漭水镇小湾库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外公开招标施工单位,招标期间,多家施工单位积极参与,最终,云南巨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策公司)中标。
2021年2月5日,昌宁环保局与巨策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进场开工时间2021年3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10月27日,工期总天数为270天,合同价(含税)为860万元。最终结算按经审计审定的工程结算总价下浮12%进行结算。同时,还约定承包人于2021年3月1日前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查,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
昌宁环保局认为,巨策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工作,2021年6月,巨策公司才提供实施方案初稿,2021年7月14日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开工时间是2021年7月15日。施工过程中,巨策公司骗取昌宁环保局拨付工程进度款后,就停止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昌宁环保局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巨策公司拨付工程款,每一笔建设项目工程款到昌宁环保局账户后,都立即拨付给巨策公司。然而,巨策公司拿到工程款后,并没有积极施工,整个建设项目处于停工状态,导致项目烂尾。
昌宁环保局为了建设项目工程按质按量圆满竣工,组织人力加大对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力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巨策公司向昌宁环保局报送的建设项目工程中,有的建设项目工程还没有施工,有的建设项目工程材料还没有购买到施工场地。鉴于巨策公司在建设项目工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昌宁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工程量、建设项目工程所需材料进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认为巨策公司没有按昌宁环保局拨付的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进行施工,导致整个项目烂尾。并通过微信、电话、发函、通知的形式催促巨策公司尽快复工,巨策公司均置之不理,一直没有复工。
昌宁环保局认为,巨策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昌宁环保局先后5次拨付了4540000元工程款,根据测算,施工方实际上只用了200多万元的施工进度款,没有完成的工程款还有214万余元,也就是昌宁环保局超额拨付了214万余元进度款,超额拨付款项,巨策公司应当退还,同时,巨策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巨策公司中标后,将部分工程又转包给云南满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库公司)。
于是,昌宁环保局将巨策公司、满库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由被告退还214万余元,并承担违约金。
疑惑:

 未完成工程量 业主方为何要超额拨付
巨策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他们对巨策公司中标、签订合同没有异议。该项目投标,是满库公司老板字宏剑借用巨策公司的资质去投标的,最终由巨策公司中标。字宏剑借用了巨策公司的资质对该项目进行施工,现场施工、购买材料均是字宏剑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巨策公司并没有派工作人员到场监督,每一笔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巨策公司账户后,巨策公司按照字宏剑的要求拨付指定账户里(包括部分进度款拨付到满库公司账户里)。

  “因为是昌宁环保局的项目,拨付进度款都是有严格的要求,我们相信每一笔进度款真实性,昌宁环保局应该严格审查每一笔进度款真实性,并与完成的工程量符合才能拨付。”巨策公司的代理人说,字宏剑未能完成的工程量,昌宁环保局却超额拨付了工程进度款,有点不正常。巨策公司收到每一笔进度款后,也没有到项目上核实,也就如数地拨付到字宏剑指定账户里,也有监管不到位。导致工程极度款超额拨付,并非巨策公司一家的责任,三方应该共同协商处理此事,不应该将责任全部归在巨策公司的头上。
判决:
 退还超额拨付款及违约金190多万

昌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巨策公司中标后,与建设方昌宁环保局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巨策公司完成案涉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巨策公司在昌宁环保局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满库公司,巨策公司在提交的拨付工程款申请中,没有如实提交工程工程进度资料,在昌宁环保局管理人员管理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致使工程款未按约定进度拨付,被告在收取工程进度款后,私自停止施工,经原告反复催促后,也未复工,导致工程烂尾,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也同意解除施工合同,法院予以准许。经法庭确认,原告超额拨付了175万余元工程款,应由被告巨策公司退还;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认定被告巨策公司承担违约金15万元。
于是,昌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昌宁环保局与巨策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巨策公司返还昌宁环保局超付的工程款175万余元;并由巨策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一审判决后,巨策公司提起上诉。
保山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巨策公司负责人称,昌宁环保局将进度款转到他们公司账户后,他们公司如数将每一步款项转到字宏剑指定的账户里。部分进度款,字宏剑将部分款项挪用到其他项目上,导致案涉项目烂尾。
巨策公司认为:该项目超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三方都有责任,不应该把所有责任归到巨策公司。字宏剑借用巨策公司的资质中标后,而且在未完成工程量的情况下,昌宁环保局就超付了进度款,这种行为极不正常。巨策公司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挽回公司的损失,不能让非法获利一方逃避法律责任。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刘嘉
责任校对   李强
主编    熊波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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