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开屏新闻2024-05-28 17:24

5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的《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其官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提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实施细则》拟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指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滇池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并指导和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计量和标准化工作。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和检察工作。

对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赔偿义务人或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加强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鼓励赔偿义务人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异地修复、购买碳汇、增值放流等措施实施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数额小于三十万元的案件,或者赔偿义务人主动提高生态环境修复标准、扩大环境治理修复范围,对改善环境质量有明显作用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

该公示期至6月26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张勇  

一审 孙琴霞

责任编辑 吕世成 陈洁

责任校对 猫恩泊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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