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5月1日实施,每年5月8日所在周定为“红十字博爱周”
开屏新闻2024-04-23 15:24

4月23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召开《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并将每年5月8日所在周定为省“红十字博爱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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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我省1996年7月24日颁布的《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施行27年来,对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2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后,我省红十字会条例与上位法不相衔接,与省情实际和现实需要也不相适应的问题不断显现,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即将实施的《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确定了红十字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原则,明确了各级红十字会如何开展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事务,并对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等作了规定。条例还增设了“促进与保障”专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促进与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此外,《条例》还依据相关上位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情形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条例》为我省红十字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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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

《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有哪些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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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周为云南省“红十字博爱周”。

  •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人道救助工作,对因突发事件以及因重特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人道救助;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人道服务以及艾滋病预防与关怀、心理救助等人道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工作的管理;通过政府拨款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渠道设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和人道关怀。

  • 省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建立基金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专项基金,依法接受境内外组织、个人捐赠的款物,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财务收支、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信息,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财产收支和使用情况报告、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咨询服务专区,配合做好宣传、咨询、登记、服务等工作。民政部门应当免除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临时寄存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开展缅怀活动。

  •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执行救助任务的车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和铁路、民航等企业应当为红十字会转运捐献的遗体和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提供快捷通道,保障优先通行。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高等学校应当将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应急救护知识技能纳入校园安全教育或者学生军训;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教育。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张勇 摄影报道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吕世成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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