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摄就是盗摄,不因明星而免责
开屏新闻2024-02-16 19:02

2月15日,薛之谦发微博,表示自己走进影院,观看韩寒导演电影《飞驰人生2》,然后“我看哭了……而且是被热血哭了……”这篇“影评”小作文因为其中三张电影拍摄画面的配图,引发热议,“薛之谦 盗摄”词条迅速登上热搜榜。

明星之间相互捧场,是娱乐圈的常态,很多时候捧的也不是电影本身,而是人情世故。只是捧的好皆大欢喜,捧的不好也很容易翻车。譬如此次薜之谦在微博发小作文点评《飞驰人生2》,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互吹,附上三张在影院拍摄的配图,大约是想表明自己是亲自买票观看的,显得很有诚意。然而“盗摄”之举却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冲上热搜也足以这并非是一件小事。

关于盗摄行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解读。一个是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另据我国《民法典》及《著作权法》规定,盗摄侵权严重者除面临民事及行政处罚外,更有可能被判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薜之谦的盗摄行为,当然不构成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一方面是情节轻微,另一方面也不以盈利为目的,他的问题主要是道德层面,即行为本身有悖社会公德。在影院里观影,拒绝摄屏应该是基本要求和常识,有句话叫“你打开手机的那一刻,把沉浸在电影里的我杀死了”,影院是公共场所,做任何事都要考虑别人的感受。如果看到精彩的画面或感人的情景,就拿起手机随意拍摄,不仅不尊重其他观众,影响别人的观影体验,也有剧透的可能。因此,对于盗摄行为,人人都深恶痛绝,网友之所以对这件事反应强烈,原因也在于此。

需要说明的是,薜之谦此举虽然并不严重,但盗摄本身是成立的。有网友说,几张照片根本起不到任何剧透效果,也没作商业用途,没必要上纲上线。这种观点我不认同,这就好比小偷入室盗窃没偷到东西,就不算盗窃。盗摄并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更不以结果为认定的前提条件,打开手机的那一刻,就已经构成了盗摄。试问,三张照片起不到剧透效果,几张照片才算呢?

对于不文明行为,我们不能抛开事实来论是非,更不能因为是明星就漠视了问题本身。薜之谦是知名歌手,受到许多粉丝的喜爱,很多网友为他的盗摄行为辩护,很可能就是因为他的明星光环。但其实恰恰相反,越是明星越是公众人物,越要谨言慎行,因为明星的公共影响力远大于普通人,一言一行都会被放大,甚至被粉丝模仿,小过错就会变成大过错,从而降低法律和道德的标准。如果薜之谦的盗摄行为被理解和宽容,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影院里打开手机。

明星本人也需要反思。针对质疑,薛之谦发布打油诗质疑,“祝你慧眼,识图看片,本尊在谢,你在塞脸,习惯示众,罪带笑点,此心光明,亦复何言。”虽然语义暧昧,但字里行间都写满了不服气。这并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而且多少有些傲慢。其实错了就是错了,哪怕“此心光明”,也有必要向公众道歉。此前也有明星因为屏摄向公众道歉,这不仅有利于修复个人形象,也是很好的文明普及。

 

开屏新闻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一审  杨茜

责任编辑  李强

责任校对  周明佳

主编  杨茜

终审  编委  李荣


专题更多>
党纪学习教育美好生活在云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屏学习共建书香社会,共享现代文明——第三届全民阅读大会
电子报更多>
img
热门新闻更多>
    滇ICP备13000630号-1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滇B1.B2-20200070号
    未经开屏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网站法律顾问——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92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