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性犬咬人,考验的是法律的“烈性”
开屏新闻2023-10-17 20:01

据澎湃新新闻报道,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小区2岁多女童被一大型犬撕咬,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由于受伤严重,华西医院成立了专家组进行救治,据参与会诊的华西医院副主任医师朱育春介绍,孩子整个右侧有多达20多处的咬伤,最长的伤口有八公分。

对于该起烈犬伤人事件,网上流传多段不同角度的视频,不论从哪个角度看,画面都触目惊心。咬人的黑狗当时已经失控,追着女童不断发起攻击。如果不是女童的妈妈当时就在孩子身边,拼死保护女童,以及一名小区保洁和邻居帮忙驱赶,后果不堪设想。目前孩子生命体征平稳,但对于一个不到三岁的婴儿来说,身体和心理受到的巨大创伤,恐怕还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恢复。

事件发生后,全网都在追问:狗主人去哪儿了?最新消息是,伤人黑狗的主人唐某已经到案。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从官方通报的表述看,唐某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养狗就要承担责任,否则发生伤人事件,主人可能坐牢,代价不可谓不大。对此,早有先例。湖南省祁阳县法院2018年一起案例显示,胡某某饲养的两条大狗先后咬伤多人,其中一人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构成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比来看,崇州这起狗咬人事件,不论是狗主人的过错程度,还是受害女童的伤情,都不亚于湖南祁阳这起案件,因此狗主人将付出非常沉重的法律代价。

值得一提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以发生危害后果为要件。也就是说,即便没有发生危害后果,也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就现实而言,通常只有发生实际危害后果,才会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这或许正是遛狗不拴绳,以至狗患成灾的根本原因。因此,除了个案追责,更需要反思的是,如果将法律前置,从源头上避免烈犬伤人的事件再次发生。

具体来说,饲养宠物尤其是大型犬、烈性犬,不做好保护措施,比如遛狗不拴绳,甚至不管不顾,完全放任犬只在城市小区、街道中随意活动,就在人为制造公共安全隐患,而且具有主观故意,将不特定人置于危害之中,完全构得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不应以发生伤人事件为前提,法律就应该及时出手加以制裁。

每一个狗主人都无比自信地认为“我的狗不咬人”,但不拴绳的狗多了,咬人是迟早的事,这只是一个概率问题。必须防患于未燃,法律要首先亮出“牙齿”。事实上,城市中之所以经常发生狗咬人事件,原因就在于不文明养狗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不文明养狗之所以普遍,原因则在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约束和惩戒。譬如2010年生效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违反规定饲养犬只的,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顶格200元的罚款,哪里有威慑力?而即便是如此轻微的处罚,在现实中也往往是形同虚设。

狗患本质上就是人患。很多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人比狗更难管,也更缺少同情心。说一万遍“文明养狗”,不如一次严厉的惩罚。相比于女童受到的巨大伤害,黑狗的主人应该受到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裁,才足以平民愤,才足以警示养狗群体,文明养狗不仅仅是一种文明,更是一种法律义务。

 

开屏新闻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胡巍

责任校对  周明佳

主编  熊波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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