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下午,云南省妇女联合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2022年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保障妇女权益,呵护儿童成长。据介绍,近年来,省妇联积极推动成立全国首个由省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构建起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妇联推动、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儿童工作新模式。在全国率先开展“三访四察五送”工作,去年以来,各级妇联共走访646.43万户家庭、2099.14万名群众、11968个女性领办创办企业及“两新”组织,组织开展“五送”活动8.77万场次,整合帮扶资金5364.57万元,帮助解决问题4.5万个。同时,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集矛盾排查、投诉受理、纠纷调解、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功能于一体的妇女儿童“一站式”关爱服务中心108个,为妇女儿童提供综合维权服务2.1万余件,受理和处置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事)件2400余件,救助妇女儿童1万余人。
省高院不断深化少年审判司法改革,成立“少年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全省148家中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实现了全覆盖。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家事审判融合发展,在全国首创“未成年人权益观察员”制度,妥善审理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抚育、监护等民事案件,进行司法救助近1200万元,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80余份,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40余份。针对女性群体,2022年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57份。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对47名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
省检察院积极推动建立集惩治犯罪、教育矫治、维护权益、犯罪预防于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体系。2022年全省涉罪未成年人不捕率、不诉率、附条件不起诉率分别为54.87%、44.22%、34.86%,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同比下降。与省妇联等部门联合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联合省教育厅部署“检校共建、法护成长”活动,组织百名检察长、千名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惠及师生群众100余万人。同时,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发送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令3000余份,提供司法救助900余人,帮助重返学校600余人。
省司法厅联合省妇联、工会、共青团、律师协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学校”等活动,不断扩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面。近3年来,省律师协会先后成立女律师分会、妇女权益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全省58家律师事务所专门成立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发挥律师职能优势做好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案件代理、辩护工作,先后办理妇女儿童维权公益案件1587件。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举行了婚礼却没有领证,19万元的彩礼纠纷如何处理?
张某(男)与颜某(女)为高中同学,双方于2013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至2021年,张某与颜某一直保持同居生活。2021年1月两人举办婚礼,张某给付了颜某19万元彩礼。颜某本以为两人婚后会甜蜜幸福,但却发现张某整天夜不归宿,对自己漠不关心,更与其他女性保持暧昧。而二人在生活上也全靠颜某支撑整个家庭的经济支出。为了及时止损,颜某遂与张某分手。但二人分手后,张某便整日纠缠颜某要求其返还彩礼,不堪其扰的颜某数次报警。2022年5月11日,张某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某与颜某母亲返还彩礼。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主张的结婚改口费8000元、喜茶礼钱19000元均系特殊关系人对于双方的赠与,不能认定为彩礼性质,确认彩礼性质的款项为人民币190000元。同时,在考虑到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而且颜某已经为了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支付了部分费用,装修属于张某的房屋颜某支付了部分款项,以及给付的彩礼在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的情况,判决颜某及其母亲共同向张某返还彩礼人民币7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对于在彩礼返还纠纷中如何保护女性权益来说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虽然法律规定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时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但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充分收集证据向法院证实双方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用于共同生活花销的数额,女方对于共同生活的付出,对方是否具有过错等事实。这些均是法院判决彩礼返还数额的考量因素。
案例2:离婚后孩子缺失母爱,依法责令母亲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2022年5月,妻子邓某艳提起离婚诉讼,丈夫朱某有同意离婚。因朱某有尚在监狱服刑,法院判决两个未成年女儿由邓某艳直接抚养。离婚前,因邓某艳长期在昆明经商,两个女儿一直由孩子奶奶照料。判决离婚后,因孩子奶奶不愿意继续照料,邓某艳遂将两个女儿留在老家转由孩子外婆照料。邓某艳有能力亲自照料女儿,也支付了女儿的生活费,但陪伴、教育的时间极少,也很少电话联系孩子和孩子奶奶、老师,对孩子的成长问题和情感需求没有给予合理有效的回应和引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本案中,两个女儿正值青春期,又因父亲入狱服刑心理压力较大,若长期缺少母亲的陪伴和教育,容易出现心理障碍,影响其健康成长。邓某艳将两个女儿完全交由孩子奶奶或外婆抚养,没有尽到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邓某艳的行为忽视了两个女儿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对女儿的身心健康发育产生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怠于履行照护职责”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因此,法院依法对邓某艳作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尽可能亲自教导与陪伴孩子,须保持与每个孩子的班主任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孩子成长近况。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新时代。法院、妇联、团委,以及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委会联动执行家庭教育令正成为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履行家庭教育令督促执行责任,确保其强制执行力。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在鲁甸当地80%以上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属于外出务工人员,未成年人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照料,缺乏父母的教育和关心。法院作出家庭教育令,纠正父母仅履行“养”义务而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义务的偏差,有利于促进良好家庭教育环境的建立。
案例3:父母离婚后不管娃,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罗某2005年出生,其父母罗某新、曹某妹在罗某两岁时分手,并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曹某妹长期不负担罗某的生活费,仅是购买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见到罗某时给零花钱。罗某虽形式上由罗某新监护,但罗某新长期在外打工,居无定所,照顾罗某的日常生活起居主要靠罗某的奶奶,生活开支则主要由罗某的姑妈罗某仙和罗某芝承担。2019年罗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因涉嫌盗窃罪又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移送审查起诉,当年8月墨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并联合墨江县千和文化有限公司对罗某进行观护。在观护期间罗某按时上下班,坚持学习,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表现良好。
罗某两次涉嫌犯罪均为侵犯财产型犯罪,主观上为钱起意,客观上是罗某新、曹某妹没有保障罗某的基本生活所需,家庭生活保障缺失,更不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感情需求所致。罗某的姑妈罗某仙过往对罗某的照顾最多,家庭条件较好,愿意担任罗某的监护人,罗某也接受罗某仙担任其监护人。申请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墨江县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罗某新、曹某妹为罗某监护人的资格;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罗某仙为罗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本案中,监护人罗某新、曹某妹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尽父母的抚养义务,致使罗某没有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和亲情陪伴,是罗某两次涉嫌犯罪、人生处于危困状态的主要原因。墨江法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墨江县委员会的申请,撤销罗某新、曹某妹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公安、民政、共青团、妇联、学校、医院、社工组织等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形成有力联动,分工协作,积极探索运用观护制度、变更监护权审判等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资渔
一审 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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