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两级法院3年审结破产重整案件69件,盘活资产590亿余元
开屏新闻2022-08-16 18:13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8月16日,昆明中院向社会公开发布:近年来,昆明市两级法院为营商环境提供法治力量,涉及欺行霸市黑恶势力,坚决严惩,为市场经济公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对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困难,法院审判时给予最大保护力度,从而让企业走出困境;当知名品牌遇到“搭便车”时,坚决打击;对破产重整企业,法院为企业重生提供法律保障,3年多时间,盘活资产590亿余元。

昆明法院(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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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审结破产重整案69件

聚焦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涉税事务联动、快速审理等机制,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制度。2019年至2022年7月,昆明市两级法院审结破产重整案件69件,盘活资产590亿余元,帮助1.35万余名员工稳定就业。

在全省率先探索破产和解方式,促成云南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和解,以法治方式助推民营企业走出困境。对仁泽地产、沐荣欣成地产等46家房地产企业进行重整救治,助力“西南海”“华信悦峰”等项目解困重生。其中,“华信悦峰”项目通过“续建式重整”实现成功交房、办证,顺利帮助360多户购房业主解决困扰多年的交房问题。

聚焦金融产业健康发展,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单位建立金融审判与银行业金融监管联系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防范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案件审判,依法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助力破解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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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优化投资兴业软环境

严惩破坏营商环境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打击重点指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犯罪,切实增强企业发展安全感。依法惩处制售伪劣商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加强对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严格刑事证据标准,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以依法保护为前提、平等保护为核心、全面保护为基础,依法审结物权、股权、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保障交易稳定持续以及交易公平。运用情势变更、风险共担等规则,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物流等纠纷,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2019年至2022年7月,昆明市两级法院审结行政案件8884件,保障“放管服”等改革措施落地;严格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坚决防止因执行错误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巩固拓展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与车管、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加大拒执行为惩处力度,因案施策,用好用足各类强制执行措施,保障胜诉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力推“对涉企案件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灵活置换保全标的”“失信人员信用修复机制”三大举措,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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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黑恶势力欺行霸市被一锅端

2017年4月以来,桂某先后纠集10余人,形成以桂某、陶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成员采取言语威胁、人员阻止、持续滋扰、聚众造势、斗殴等方式,先后强行抢占晋宁区晋城镇神创冷库等80余间库房的蔬菜垃圾清运生意,从清运费中抽成获取暴利。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晋宁区晋城镇冷库蔬菜垃圾清运市场欺行霸市,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桂某等11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滋扰、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在晋城镇冷库蔬菜垃圾清运市场欺行霸市,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最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桂某等11名被告人10年至1年6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该案是昆明法院强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行霸、市霸等涉黑刑事犯罪,切实解决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黑恶势力隐患,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安全感,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打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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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法院审判助民企走出困境

昆明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基于政府招商引资政策落地投资。2010年10月,云南某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与昆明某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土地出租合同》,约定园区管委会将其辖区内的800余亩土地出租给某农产品公司。合同签订后,该公司缴纳到2015年的租金便再未全额缴纳。

园区管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地块附着物(不动产)留归原告处置、支付原告租金及资金占用费等共400余万元并赔偿地租损失。

该农产品公司认为,土地是农村集体用地,公司在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下建盖房屋,但因种种原因所建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部分建筑已被园区管委会的上级部门拆除,导致该农产品公司生产经营十分困难,该公司称在涉案土地上投资的在建工程价值约为2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农村土地出租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多年,该农产品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在出租的土地上经营多年,并已支付原告部分租金,且农业产业回收资金及见效较慢。

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并充分尊重其意愿的情况下,认为不宜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出租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由该农产品公司支付园区管委会拖欠的租金30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驳回园区管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今,该农产品公司的园区建设正逐步恢复。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软实力,其中离不开司法的有力保障。本案审理中,法院从情理法多维度着眼平衡双方权益,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既判明了是非曲直,又维护了商业合同和投资项目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保障投资稳定持续以及交易公平,增进了企业投资兴业和对昆明司法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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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桥香园”商标遭到“搭便车”

小江是“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的创始人之一江某之子,不仅获得江某对于核准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桥香园”商标的授权,还另行在第30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桥香园”商标。基于商标授权、商标许可使用以及实际经营、宣传推广,小江不仅继承了“桥香园”品牌的知名度,还传承并叠加了“桥香园”品牌的商誉。

然而,云南桥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拼多多平台的店铺宣传、销售突出标识“桥香园”字样的方便食品,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对于该方便食品来源于或关联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桥香园”,侵犯了小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云南桥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桥香园”商标作为字号广泛使用,存在主观误导公众的故意,以及客观误导公众的混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根据“桥香园”品牌的知名度和商誉,给予“桥香园”商标较大的保护空间。对于桥香园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则根据小江的主张,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层面进行侵权认定。

最终,法院判定桥香园公司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进而判决桥香园公司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小江经济损失,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该案通过对涉案商标的保护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消费者厘清了市场,杜绝了不法商家“搭便车”的品牌侵权行为,净化市场秩序,对保护云南本土知名企业核心产品市场占有率及市场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示范意义,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摄影报道

责编 猫恩泊

校对 易科彦

审核 严云

终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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